甄栋梁与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等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时间:2023-06-06 21:13:48 1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甄栋梁与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等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甄栋梁,汉族,1956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林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地址: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蒋丹鸿,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芳,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饶熠,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粤建房产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道中125座(粤顺豪庭)一期130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周云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伟琪,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国英,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甄栋梁因诉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佛山市顺德区新粤建房产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顺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1995年4月10日,顺德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桂洲镇镇域总体规划(1995-2010)的批复》,批复同意桂洲镇申请的镇域总体规划,在该总体规划的居住用地规划中,顺德市桂洲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所于1996年4月24日向顺德市规划国土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书,申请征用位于桂洲镇幸福股份社的土地一块,合计面积45.203亩,用于建设自然新村首期项目,并于1996年4月26日提交申请用地报告。1996年6月20日,顺德市桂洲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所与顺德市桂洲镇幸福管理区幸福股份合作社签订建设用地协议书。1996年8月8日,顺德市规划国土局作出函复,同意自然新村工程规划方案。1996年9月5日,顺德市规划国土局作出《关于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批复同意桂洲镇国土所承办征用桂洲镇幸福管理区幸福股份合作社土地30135.5平方米,折合45.203亩,按有期有偿出让给桂洲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作建设商住使用。1998年6月24日,顺德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顺府国用(98)字第1000594号),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桂洲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用地面积29260.5平方米。1998年3月20日,桂洲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原告甄栋梁等人签订《自然商住新区商品房统建销售合同》,将上述土地划分成若干地块转让给原告甄栋梁等人使用。本案讼争的粤顺豪庭四期工程现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展业路27号,相邻原告所处的自然新村一期住宅。1991年间,该地段原规划是工业用地,建设有四间厂房,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厂房的所有权人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4年实行农村体制改革后,幸福村成立幸福股份社。2003年10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顺府国用(2003)第1002103号、顺府国用(2003)第1002114号),将幸福村的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人确定为顺德市容桂区幸福股份合作社,用地面积分别为5896.9平方米和2916.3平方米。后容桂街道办事处向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转换用地功能的请示》,申请将包括上述地块的功能调整为商住用途。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关于容桂街道幸福社区24宗用地使用功能调整问题的批复》,同意将上述土地的使用功能由工业用途调整为商住用途,并规定调整功能后用地由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拍卖。2004年3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规划国土管理所作出该地块建设规划要点(顺建要点(2004)0342号)。2004年5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同意该建设规划要点。2004年11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容桂街道办事处收回粤顺豪庭四期用地作储备用地,容桂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容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其土地使用权。2004年11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顺德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位于展业路以北,面积为10980.72平方米上述地块公开拍卖,并于2005年1月21日由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新粤建房产有限公司竞买投得上述地块。2005年3月1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顺府国用(2005)第1002379号),确认坐落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展业路以北的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第三人,使用权面积为10980.72平方米。第三人于2005年4月12日向被告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和容桂规划管理办公室申请审批粤顺豪庭四期商住楼的规划方案。2005年4月30日,被告对容桂规划管理办作出佛规顺复[2005]138号《关于容桂粤顺豪庭四期小区规划的批复》,批复同意所报小区规划方案,绿地率指标计算按我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并符合顺建要点(2004)0342号的有关要求。2005年6月2日,被告作出佛顺建证(2005)17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在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展业路以北建设容桂街道办事处粤顺豪庭四期工程,用地面积10980.72平方米,建筑面积47583.95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8层、地下1层。在该规划许可作出后,原告甄栋梁等人多次就粤顺豪庭四期小区的建筑物间距、通风、采光和层数等问题,向被告及区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2005年8月1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变更粤顺豪庭四期用地的规划设计要点。2005年8月5日,被告向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调整容桂展业路以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请示》(佛规顺[2005]106号),请示调整该小区的用地规划。2005年8月30日,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同意调整容桂展业路以北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复》(顺府办复[2005]371号),同意第三人将位于容桂街道展业路以北的地块(面积为10980.72平方米)调整作高层住宅小区建设,在容积率不变,建筑密度由原首层≤55%,二层及以上由原≤45%降低到≤42%,绿地率由原≥15%增加到≥30%的情况下,将该地块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层数由原6-8层调整为≤11层、建筑控高由原≤27米调整为≤35米,其余指标维持原规划设计条件不变。2005年9月12日,被告同意粤顺豪庭四期用地调整后的规划设计要点(顺建要点(2005)0641号)。2005年9月18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5年9月19日,被告作出《关于容桂粤顺豪庭规划总平面图的批复》(佛规顺复[2005]303号),批复同意该规划的总平面方案,并注销原规划批复(佛规顺复[2005]138号)。2005年9月22日,被告作出佛顺建证(2005)000381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在容桂街道办事处幸福展业路以北建设容桂街道办事处粤顺豪庭四期工程,用地面积10980.72平方米,建筑面积48151.74平方米,建筑层数地上11层、地下1层。2005年10月8日被告将该许可证送达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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