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浦区的王女士恐怕是最倒霉的员工之一,她刚刚办完离职手续、走出单位大门,就不幸被车撞了。要是提前一会儿出事,毫无疑问是工伤。但她已经离职,跟单位脱离关系,这时出车祸,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王女士起诉到法院后,法官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的一条规定作出对她有利的认定。条例规定,离职手续办理后有个生效时间,即到当日24时正式生效,而王女士是在下午3点被撞的,也就是说,出事那会儿,她跟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法官据此促成了她与单位和解。
办完离职刚出单位就被车撞
这名倒霉的女工叫王红(化名),是江浦人,今年40岁。王女士介绍,2007年12月12日,她到浦口区劳动局大厅参加招聘会,被一家燃气公司当场录用。应燃气公司要求,她在一份空白劳动合同上签了字。随后,燃气公司对她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将她派往江浦加气站从事加气工作。双方约定,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85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500元。
试用一个月后,王女士感觉有点儿吃不消:加气需要眼疾手快,胆大心细,但她反应比较慢,容易出状况。“哪天捅出篓子就糟了!”王女士认为,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于是萌生了退意。她把想法告诉领导,领导也表示理解。2008年1月21日,她应领导要求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办完手续后,于下午三点离开公司。
谁都没料到,王女士刚刚走出公司大门,就发生了意外。一辆小轿车刹车不及,将她撞成重伤。为此,她住院治疗100多天,至今未能完全康复。经鉴定,她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起诉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王女士认为,自己应公司要求来办离职手续,结果在离开时遭遇车祸,属于“因工受伤”的情形,应当算作工伤。2008年5月,她出院后向燃气公司递交申请,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在与公司交涉过程中,她得知当初应聘签约时被“糊弄”了——与她签约的单位不是燃气公司,而是一家劳务中介,也就是说,她是被劳务中介“派遣”到单位工作的。随后,她找到劳动中介,要求对方为自己做申报工作,同样遭到了拒绝。为此,她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因超出仲裁时效未被受理。
2008年12月底,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燃气公司、劳务中介一齐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26000余元。
庭审中,劳务中介辩称,他们与燃气公司曾经有过劳务派遣合作,但在2006年就终止了,他们从未招聘过王女士,也未与她签订过劳动合同。燃气公司辩称,王女士是由劳务中介派遣到公司工作的,况且她是离职后受伤的,受伤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构成工伤。
法院认定出车祸时离职还未生效
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王女士与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办完离职手续后发生交通事故,还能否认定工伤。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女士与燃气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比较难以界定的是第二点。
按照一般的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但承办法官注意到,《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终止日的二十四点。
按照这条规定,当日下午3点,王女士在单位填写了员工离职表,她与燃气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在当日24时终止。也就是说,当日24时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还没有消亡。王女士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出车祸,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这一认定的前提下,为了不扩大矛盾,承办法官多次组织燃气公司与王女士进行协商。最近,双方终于达成和解,燃气公司同意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助20000元整。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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