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与物业所订的合同能不能向业主公开
时间:2023-02-17 20:53:08 1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开,由业主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签物业合同可以不交物业费

未签物业合同,业主也要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只要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业主就应该交物业费。

退一步讲,即使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

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一般情况下也要交纳物业费。

值得注意的,如果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开发商、业主等都没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经催告后物业公司强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因为此时双方实质上未存在合同关系,当然可以不交物业费。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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