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判决书应告知当事人申诉权
时间:2023-06-07 22:10:44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诉权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上述规定都从法律的层面对当事人申诉权予以了落实。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诉权的行使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申诉权的获知权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不谙熟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对认为不公正的判决不知道通过申诉途径予以救济,而是采取上访,闹事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不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的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做申诉权,公民的申诉权利失去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样也得不到法律的维护,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

因此,笔者认为,确立申诉权告知制度十分必要。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部门严格执法,防止滥用司法权,增强司法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三是有利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的有效履行。因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行政监督权的主要途径是对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就是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申诉权告诉制度正是对这一监督权的有效加强。四是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救济的手段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化解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稳定。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确立申诉权告知制度呢?笔者认为,法院在民事行政判决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申诉权。具体表述如下:如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二年内向某某法院(即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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