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现在办理农村房屋买卖吗
时间:2023-06-13 19:47:05 4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62条规定的最后一款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第65条规定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政府可以收回土地,即这不是合法行为,卖方不仅仅失去卖掉的宅基地,再申请也将不批准,另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的处罚够严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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