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有什么区别(1)保护客体的修改权不是保护作品的内容、表达和思想的权利,而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自由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性的权利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歪曲和篡改都是贬义词。他们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曲解了版权所有者想要呈现给读者的想法。由此可见,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思想及其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的身份,排除他人对作品的修改,修改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著作权人自行修改作品。著作权人可以随意修改自己的作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修改权以不侵犯他人权益为限。二是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但是,他人行使修改权,必须按照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不得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包括不得歪曲、篡改作品。虽然我国在法律中没有明确指出扭曲和篡改在多大程度上会导致侵犯作品完整性保护权,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著作权人名誉损害是判断作品完整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标准,侵犯著作权人修改权通常不改变作品的内在表现形式,而主要改变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相反,侵犯作品完整性保护权,并不取决于作品外在表现形式的变化,而取决于作品内在表现形式的变化。可见,侵犯双方权利并不一定基于同一行为,也就是说,修改权的侵犯并不一定侵犯作品完整性保护权
尽管实践中存在大量修改权与作品完整性保护权同时被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将二者区分开来
首先,作品的完整性保护权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和主题不受歪曲和篡改。因此,如果只是改变、删节或者改变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达到歪曲、篡改原作所表达观点的程度,未经授权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只侵犯原告的修改权,第二,修改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修改作品的行为,如制作、校对、印刷错误等非故意的修改,不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但是,如果由于出版社的校对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作品进行了修改,降低了著作权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作品质量差的,实际上应视为侵犯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从字面意义上看,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似乎是两种相互冲突的权利,其实它们并不都是创作者合法拥有的,而且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所以不存在冲突,如有冲突,建议咨询律师。律师协会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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