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诉案件可以反诉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2-23 11:50:56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自诉案件可以反诉指的是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具备提出反诉的权利。

轻微自诉案件可以反诉。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一、反诉提出的程序要件有哪些?

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

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告、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2.反诉的管辖权。

是否要求审理本诉的法院本来对反诉也有管辖权。即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如果审理本诉的法院无管辖权,该法院能否受理,反诉能否成立。就地域管辖来说,只要反诉请求的标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就可受理,反诉成立。这一点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得到有力的证明。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的主体主动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反诉时,享有管辖豁免权的主体即不再享有管辖豁免权,审理本诉的法院有权受理反诉。就级别管辖来说,如果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单独提起时应由级别较高的法院审理或作为反诉的诉讼请求应由级别较低的法院管辖,反诉和本诉均可一并由审理本诉的法院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这在立法上应明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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