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钱的雇主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于2012年3月申请在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14年3月以来,公司经营不善,工资发放开始出现异常,拖欠工资事件时有发生。去年11月,她告诉负责人她不想这么做。负责人同意,但要求钱写一份辞职报告,表明她自愿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她不会办理辞职手续。钱提交辞职报告后,公司立即办理了辞职手续。钱要求公司为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被拒绝。该公司表示愿意终止劳动合同,无法享受经济补偿。钱拒绝接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公司连续几个月未支付工资的证据。经过听证,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钱的请求
[声明]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工人自愿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且确实无法享受经济补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补偿金。这五种情况是: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无故扣缴或者拖欠劳动工资的;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向工人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结合本案,尽管钱主动提出辞职,但他提供了证据证明公司经常拖欠她的工资。因此,可以推断,他因终止劳动合同而被迫辞职并应获得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孙女士为单位员工。2014年初,该单位对办公室进行了装修,并于2014年底完成了装修,包括孙女士在内的部分人员搬进了新办公楼。碰巧孙女士怀孕三个月,新装修的办公楼装饰漆的气味弥漫,生怕影响胎儿。因此,孙女士要求回到原来的办公室,但单位负责人不予理睬,到处设置障碍,说服她离开。然而,孙女士以“身体原因无法工作”为由辞职。离职后,孙女士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驳回后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尽管孙女士首先提出,因为雇主提供的办公环境不利于胎儿腹部发育,单位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孙女士因辞职而放弃经济补偿并非其真实意图,雇主有义务保护她的怀孕和怀孕期间的医疗。因此,她支持孙女士要求单位为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声明]辞职作为劳动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图的表达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辞职效力的确定主要集中在是否符合表意要素,即意图表达的真实性。本案申请人孙女士被安排在怀孕期间对胎儿不利的环境中工作。她曾要求部队进行谈判和调整。事实上,双方进行了谈判,但该单位已诱使孙女士辞职。因此,尽管大多数企业可以遵守《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但仲裁委员会在否认其辞职有效性的同时,认为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终止,不排除一些企业利用法律漏洞,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快速法律服务9.9元劳动权益保护律师,您的私人律师,可以为您解决工作过程中的所有问题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