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3-06-05 18:26:45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沪地税地[2002]21号

市财税六分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契税计税依据的请示》(沪地税六税[2002]16号)收悉。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契税政策,经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为土地出让费用,土地出让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特此批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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