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收费吗
时间:2023-05-13 21:45:42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收费吗

不收费。

二、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设定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

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第五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

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

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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