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什么时间办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线下办事地点
具体地址: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户证办理中心(宁波市海曙区西门街道中山西路326号)6、8、10窗口
具体地址:高桥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杨家漕路与汇贤路交叉口东南方向约两米)户籍1号窗口
具体地址:石碶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鄞州大道西段989号)户籍1号窗口
具体地址:古林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心路193号)户籍1号窗口
具体地址:洞桥派出所(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荷晓东路475号)户籍1号窗口
三、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受理条件
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宁波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的设定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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