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扒窃笔录的主要内容格式是什么?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审判长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审阅和确认,证人、当事人也应当对庭审笔录进行阅读和确认,这是为了保证庭审笔录的客观、全面和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其体现出了庭审笔录的基本特征:即由书记员制作,反映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并且以一种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记入笔录。这三部法律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可见庭审笔录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法律位阶也是很高的。庭审笔录是由法定公职人员(书记员)作出的,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另外,由于庭审笔录的内容涵容审判人员的庭审活动,是法院内部检查、监督案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庭审笔录具有“公共权利”的属性,庭审记录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文书。
对于笔录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对扒窃分子的笔录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在调查后所形成的笔录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文书格式来处理,后期可以当作证据来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主动坦白交待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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