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没有违约金。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综上,缔约过失责任说明合同尚未履行,只有合同开始履行后才有适用违约金的可能。
一、缔约过失有什么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何区别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只要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所不问。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原则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而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责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阶段,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同的生效阶段,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赔偿范围不同
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全文9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