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
保证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主要表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也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定金罚则赔偿、赔偿损失、赔付违约金。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
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形成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诚信义务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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