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什么情形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
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情形有:
1、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必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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