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刑期;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政治权利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虽然主刑的执行期间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拘役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允许其行使选举权,但限制其他政治权利的行使;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有哪些
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几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比如,煽动分裂国家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破坏选举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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