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的领取有何关联?
时间:2023-11-14 07:50:05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业保险是一种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制度,旨在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申请人需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等条件。

获得经济补偿金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

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保险的条件包括: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失业登记、求职要求不符合规定,将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获得经济补偿金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但需满足三个条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制度,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保险的条件包括: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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