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是不可以建房的。首先农村自留地有别于宅基地、或者是承包地,虽然同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给,一般是为了让农民利用剩余劳动力和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生活条件的。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农村自留地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农村自留地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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