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案件管辖权
时间:2024-05-12 21:21:26 3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网络诽谤罪立案管辖为: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

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

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

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

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因此网络诽谤管辖地可以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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