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除董事外,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设立、参与范围和行使职权作出如下规定: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公司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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