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可不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
时间:2024-01-21 00:55:34 1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司董事可不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

公司董事可不可以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但是需要书面委托,且应当载明委托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董事应当在做出的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的任期是三年。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不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不可以免除责任。

二、申请破产后是否可不可以任其他公司的董事

申请破产后相关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任其他公司的董事。但若不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则没有限制。未经允许,也不得离开住所地。更不得恶意毁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不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三、公司法人可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法人可不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不可以申请破产。但是法院宣告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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