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的使用方法也各有千秋,如各种企业的商业用地,还有我们目前发达的铁路用地,以及房产用地等等,相关法律对这些不同使用类型的土地也有某些规定,但对于土地使用者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土地使用税税费减免的政策有哪些内容,今天就为您解决心中的疑惑。
土地使用税税费减免的政策
(一)基本规定
1、业务概述: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
1、业务概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公园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1、业务概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七)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
1、业务概述: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私房及房改房用地
1、业务概述:
(1)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在房主收回房屋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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