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现房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房屋的大产证的商品房,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产权证。只有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
期房转现房是指换房子,由之前所购买的期房退房,更换成购买现房。新盘期房到现房一般两年时间。期房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形式各异。在期房转让中办理最多的是预售合同权益转让,除此之外,还有定购单转让、期房的进退户、延长交易期限等暗箱操作。期房转现房一般是选房,签合同,交定金,签按揭(合同文件网签),待银行评估(出同贷),递件(交首期),交税过户,出新证,归档,银行入押、出押,放款,退资料等等。
期房转现房是指换房子,由之前所购买的期房退房,更换成购买现房。新盘期房到现房一般两年时间。期房转让的方式多种多样,形式各异。在期房转让中办理最多的是预售合同权益转让,除此之外,还有定购单转让、期房的进退户、延长交易期限等暗箱操作。
期房的产生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进程紧密联系。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供应不足,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但是,我国刚刚起步的房地产业资金严重不足,不少都接近“皮包”公司状态,自有资金的比例甚至不到10%,就连基础较好的上海房产开发企业,其自有资金比例一直到2001年还只有18.84%。另一方面,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单一,从银行贷款几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惟一选择。
由于自有资金严重不足,房地产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投机性,这引来更多的限制。1993年,国家开始进行宏观调控,房地产企业不仅贷款难度加大,上市融资之路也被堵死,国家明确提出不鼓励房地产企业上市的政策(并且,此后好几年这一限制也未有松动:1996年,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对房地产业“暂不考虑”,1997年,证监会《关于做好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中重申,继续对“房地产行业企业暂不受理”。)
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发展,一方面是这些企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于是,建设部主导设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却留下来一个巨大的漏洞,即对侵权、违规行为未制定具体的惩戒条款。商品房预售制度实行后,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逐渐发展到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90%以上,许多开发成本转嫁给了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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