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欺诈的认定: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如何应对房屋中介欺诈
1、应对房屋中介欺诈委托人有权解除中介合同。中介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违反忠实居间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赔偿,不能主张收取服务费用,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并且应当就因己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起诉。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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