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狗伤害这一问题,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需要视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法律处理。
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形:
首先,假如受害者是由于在宠物的领地内进行了违规操作而导致自己受伤,那么其责任人即该宠物的实际喂养或管理者将需承担起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
但倘若兽医能够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受害方的蓄意行为或是玩忽职守所引起的,那负责人即可免除或者减轻部分责任。
其次,假若受害者是被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类咬伤,那么宠物的真正饲养者或管理者仍需负责承担侵权责任。
再来,若受害者是在动物园中遭受伤害并得到医疗救助,他们有权要求动物园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动物园能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义务并且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则无需承担责任。
接下来,假设动物是被其原养护人所遗弃以及自行逃离领地后伤及他人,那么责任应由这些动物的原始饲养者或看管人员承担。
最后,针对因第三人的过失行为致使受害者受到狗类伤害的情况,受害方既可向动物的抚养人或管理人员提出赔偿主张,亦可直接向第三人索求赔偿。
负责给予赔偿的一方在事后有权向直接责任方追讨其已经支付的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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