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在审判期满后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审判期间可以延长。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复杂,需要移送普通程序审理的,延长后的累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判期间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的组成和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审判期间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制度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种:一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二是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三是通知新证人到庭、取证、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可以”推迟听证是一种授权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该”。鉴于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庭审的差异性,审判是否可以延期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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