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学校老师属于在编教师的,可以校外兼职,限于业余时间并且和本职工作无关,而且不得影响教学任务;属于合同工的,只要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不影响本职工作,可以校外兼职,但当地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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