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受理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7-03 11:15:45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程序上民事诉讼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一,程序上民事诉讼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只是各执己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当然,也有一些简易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要包括: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根据《民诉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结合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优点就是简化了法律上的相关程序,对于问题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运用,避免自己时间以及金钱的浪费,但是在有关环节的组织上需要自己注意实际的需求,不能因为自己的盲目导致问题的处理无法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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