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一种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布失踪或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确定财产无所有人的案件。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一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相应的概念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种是非诉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中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员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所有权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一审民事诉讼。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反,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1)适用法律。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普通程序等其他规定,但不能适用反诉和解。其他法律有诉讼规定的,也应当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诉讼时效届满后一个月内审结公告,但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结案
(6)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布失踪和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确定无财产所有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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