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地面施工的分配需看施工人是否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由施工人担责;如果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侵害的,由第三人担责。侵权责任中地面施工的分配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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