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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

2021-03-09 9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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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地面施工,施工人应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对人身造成损害,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其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和消除危险。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地面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的损害而且生产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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