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50:26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2)水产种苗生产单位扩建、迁址、更换法人或生产品种,须向发证部门重新申报发证;3)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逐级经所在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如: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需提供国家级场资格证书

申请省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时需要

申请县管或市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时,如首次核发则无需提交,换发请提交县级或市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申请省管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时,如首次核发请提供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换发请提交即将到期的省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台山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办事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法定工作时间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县管审批的,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市管审批的,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省管审批的,部门在9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上朗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0年)

全文条款一、由县(市)直接报省审批(审核、核准)、报市备案事项目录(176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修订本)(1986年)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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