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仅仅出具了责任书并不意味着已经完成了整个案件的处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炉之后,若事故已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并且有必要进行赔偿事宜时,当事人双方有权自行商议解决纷争;
对于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问题的争议,当事人既可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和纠纷,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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