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结案后有结案书吗
涉及到交警部门给出书面交通事故处理裁决书的案例,一般被认为交通事故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并取得最终结果的时候便可视为已完成结案。
对于涉及到民事侵权损失赔偿责任的事故来说,只有当双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后达到权责两清的程度才能宣告真正的完结。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需要明确的一点便是存在一定的时效规定——在我们国家,经过初级审判程序审理的交通人身伤害索赔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设定为六个月,而中级审判程序为三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总体而言,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整体流程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以及审理等环节,这些环节所需的时间往往在立案之后的三个月内就能得到妥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交通事故复核后重新调查会改变责任划分吗
对于无法认同的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
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原办案单位进行再次的调查与认定工作,那么原先的责任认定亦有可能因此而发生变动。
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认定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当或调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违法法定程序等情况下,其有权依法出具批复决定,并责令原办案单位对相关事宜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和认定。
若是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过程中发现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足、适用法律得当、责任划分公正以及程序合法,则其通常会作出维持原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批复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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