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处于持续状态?
时间:2023-08-19 12:20:10 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构成继续犯的条件,包括行为具有延续性、只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的前提条件、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在犯罪既遂后仍处于持续之中。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一个行为是继续犯。

构成继续犯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继续犯是一种行为,因为它涉及到对某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即使这种故意具有持续较长时间的特点,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实现犯罪行为。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继续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继续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刑罚所禁止的某种犯罪行为仍然继续实施,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此,继续犯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二是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构成继续犯。同时,《刑法修正案(八)》也对继续犯的成立条件进行了修改,将“五年”改为“五年以上”,意味着只要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上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构成继续犯。

继续犯需要满足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上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条件。否则不构成继续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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