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根据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股东通常被称为记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者实际认购的出资,但不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份(仅限记名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证明他人为股东。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称为“隐名投资者”,“实际投资者”或“隐名投资者”,投资公司对外公告的投资者称为“记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权利义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和权利行使的便利性上。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如下:
1。隐名股东是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在遵守现行法律前提下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包括借他人名义出资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例如,隐名股东不包括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同意以下岗职工名义向公司出资的股东。2。隐名股东是根据隐名投资者与知名人士之间的契约关系产生的。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的本质是一种契约,二是隐名股东的直接当事人是显着股东和隐名股东。
(1)显性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以隐名股东的出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对于知名股东的资格要求,应符合中国有关公司投资主体的法律规定。例如,对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同胞有严格的规定,作为投资者。从现有的审判案例来看,记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多个独立的自然人。(2)隐名股东是隐名股东合同中与明显股东相对应的实际投资者。从现有案例的统计可以看出,隐名股东的资格不受限制。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商人或非商人。隐名股东契约只能由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构成。但在隐名股东投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可以是几个人。例如,多个隐名人士作为一方与知名企业人士共同订立隐名股东投资合同;或者多个知名企业人士作为一方与知名投资者共同订立隐名股东投资合同。隐名股东相关账簿3。隐名股东合同是一种双向的、有偿的合同。
隐名股东有出资义务,显名股东有经营和利益分配义务。双方对对方都有义务和对价。隐名股东合同是一种双向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4。隐名股东的合同分为本约合同和非合同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它不是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基础,而是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是一种允诺合同。对于隐名股东合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形式,因此是一种替代性合同。5隐名股东出资的主要对象是货币、实物、权利、技术等,不以登记为产权转让形式。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投资标的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是在不暴露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获取利润。如果隐名股东投资于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实际投资是以产权过户登记为依据的,这无疑会暴露隐名投资者的身份。或者隐名投资者与知名人士先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再进行投资。这种情况导致了产权的转移,导致了实际投资者与产权人之间的一致性,也必然导致未来经营中更为复杂的纠纷。第二,什么是保障能力?
担保能力公式:
担保能力=总资产-总负债-抵押资产,质押资产-已提供担保的资产。三种担保方式描述要点如下(无固定格式):
1。担保方式下担保能力的分析与解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范围、关联企业等的现时及历史变动情况。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一是主营业务和经营时间是否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二是经营方式:对生产企业,说明主要产品、产品用途、生产工艺、生产工艺等,产品市场供求关系、产品或销售优势、贸易优势;同时要说明企业的经营优势,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是上下游客户及结算方式和期限;
四是主营业务表现:主要描述担保人近三年的收入情况、主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建设情况。
3。担保人财务状况:说明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及是否存在保留意见;说明担保人主营业务收入变化趋势及原因、盈利能力变化趋势及原因;说明主营业务取得现金的能力。4。担保人担保能力的计算:根据担保计算公式,结合担保人的信用等级,计算担保能力,确定担保上限。此外,有必要解释担保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本行非常关注避免提及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的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担保和其他担保人之间的相互担保,并避免提及相关担保,尤其是民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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