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想要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需到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具备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同时其他股东需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如果隐名股东想要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就必须先到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具备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其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显 名 股 东 : 流 程 揭 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为股东身份的股东。显名股东享有与普通股东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显名股东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显名股东的权益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转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意味着,除非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显名股东无法单独进行股权转让。
2. 出资额的公示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股东需要按照出资额认缴出资。虽然法律并未对显名股东的出资额进行特殊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显名股东的出资额可能会被其他股东质疑,导致其出资额的公示成为难题。
3. 参与公司治理的受限: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治理。虽然显名股东与普通股东享有同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显名股东的参与度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 名义股东风险:显名股东在名义上享有与普通股东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上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实力。这种情况下,显名股东可能会面临名义股东的风险,例如无法承担相应的债务或者被债权人追讨等。
综上所述,显名股东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面对诸多法律限制。虽然显名股东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显名股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仍需得到更好的保障。
显名股东的权益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限制、出资额的公示规定、参与公司治理的受限和名义股东风险等方面。虽然显名股东享有与普通股东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显名股东的权益仍需得到更好的保障。
《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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