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若出租人的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或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我国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情况简述
新中国成立即确立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1950年我国有关民事政策开始确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后的法律法规相继对此予以确认。具体的相关规定有:
(一)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房主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房客优先购买的权利应予保护。”
(三)1988年4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民法典》“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目前,法律效力最高的是《民法典》,本文主要结合该法的规定进行初步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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