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正数及负数注明的销售额之和按3%的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时,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设备打印《销项情况统计表,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二、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103号)
三、所需资料:
(一)《销项情况统计表
(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按规定预缴税款之后,税务机关应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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