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被单位辞退,怎么办?
时间:2023-06-09 19:45:50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何某已在某食品厂工作4年,最近在体检中发现患有乙型肝炎,按规定进行治疗。3个月后复检,发现没有治疗好。单位通知何某,决定解除与他之间的劳动合同。何某要求延长3个月继续治疗,但遭到单位拒绝。一个月后,单位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何某该怎么办?

何某所在厂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何某应当服从。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这一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何某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何某在3个月的医疗期限内仍未治愈,何某要求延长医疗期,但其所患乙型肝炎并非特殊疾病,不符合延长医疗期的条件。因此,医疗期满虽尚未治愈,也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延长医疗期。食品厂拒绝何某延长医疗期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何某在食品厂工作,其患有传染性疾病,医疗期满仍未治愈,食品厂认为他不适合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食品厂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也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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