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公司职工,2004年11月10日20点,在北京北二环封闭机动车道行驶时,将翻越马路护栏并欲横穿马路的彭某撞伤。彭某当晚被送到北京市急救中心,不到十日,医疗费近.
许某,某公司职工,2004年11月10日20点,在北京北二环封闭机动车道行驶时,将翻越马路护栏并欲横穿马路的彭某撞伤。彭某当晚被送到北京市急救中心,不到十日,医疗费近8万多元。该区交警11月10日进行事故现场勘验,酒精检测,并委托清华大学进行车辆车速鉴定,时隔近一个月,事故责任认定书迟迟不出。许某无力再垫付药费,自己不知到底要承担多大责任。
【以案说法】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警做出事故认定是有时限的,除非有法定理由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本案许某遇到的情况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时有发生,根据笔者办案经验通常有如下几种原因: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二是事故认定交警己经做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如果责任认定一旦宣布不利于肇事司机对受害人垫赔,此举稳定受害家人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首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四是有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五是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在律师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手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日期。不管怎样,先调解后认定、迟延宣布事故认定都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会导致实体错误,也就是事故认定的错误。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多与事故处理交警联系,问明迟迟不做出的原因,如其不能自圆其说的,也可以向其上级事故处理部门、信访部门、法制办、公安督查部门反映。现实生活中肇事司机在交警面前总感觉犯了错误,低人一等,不敢力争,结果不能最大化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行驶证、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证号等基本信息搞清楚,这些情况对后期调解、诉讼、财产保全等非常重要。在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中经常遇到告错了人,找不到财产,不知保险公司是哪家等问题。因为车辆在我国属于准不动产,产权转移要到公安部门车管所办理过户,而现在车辆过户管理比较混乱,连续买卖不过户,出了事故后事故受害人找不到真正的车主的事时有发生,于是这些交通事故的侵权之债成了无头债。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作用至关重要,它影响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认定。很多当事人都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做出调解不成到法院打官司才需要律师,其实不然,律师除调查、处罚阶段外,可以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代理人介入交通事故认定中,进行取证,到交管部门查案卷和看现场图片,对事故处理有疑义的可以请交通事故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代理当事人进行调解。律师早介入不但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而且可以帮助当事人寻找、固定证据,也有利于交通事故得到公正、公开、透明的处理,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对交管部门的处理全程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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