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伙人的利润分享权
根据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利润分享权是指合伙人分配合伙企业所得利益的权利。分享权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的规定确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2)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加入和退出合伙企业(VIII)争议解决(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或规定某些合伙人应承担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所有损失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无限责任企业投资人以合伙企业其他投资人的名义对债务份额必须承担的连带责任企业除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企业的债务份额外,即当投资者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偿还债务份额时,债权人有义务代表其偿还债务份额
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它意味着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经济责任
无限责任意味着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不限于投入的资本。当企业以其名义摊销的债务份额超过其投入资本时,除原投入资本外,还应以其其他财产继续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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