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墓地证件遗失,如何进行补办?
时间:2023-08-05 22:20:17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父亲去世下葬后墓地的证件丢失,当事人可以拿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到公安机关开亲属证明到墓园管理处查档补办。

办墓手续,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需要以下材料:

1、县(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书;

2、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县(市)发改委意见,县(市)规划局意见;

3、省、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省、市林业厅(局)意见;

4、经营性公墓可行性论证报告;

5、经营性公墓示意、效果图,地(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父亲去世后,需要办理房产过户,需要携带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到房产交易中心办事大厅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父亲去世后房产继承有个后妈

(一)确定房屋遗产可继承的范围,主要是区分夫妻共同房产、家庭共同房产的情况。

(二)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嘱继承和遗赠协议优于法定继承。

(三)房产分割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2、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因此,通常情况下时,让一方被继承人取得房产,让其折价将他人应分得的房产支付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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