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定要先名称预核准吗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定要先名称预核准。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用“公司”等字样,但应该注明为“有限合伙”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二、注册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
公司名称有下列要求:
1.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
2.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
3.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
4.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
5.部分的字词应易读易写,便于记忆。
6.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
7.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8.公司企业名称不得侵害其他公司,企业的名称权。
9.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
10.不要使用已吊销或者注销不到3年的公司名称。
11.不得使用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名称。
12.经商标权人许可,商标可以作为字号申请公司或者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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