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行政合同的无效期限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确认无效合同的期限。就无效合同确认的期限而言,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P>1。债权人无客观理由不能行使合同无效请求权,即该权利必须可以行使,但不能行使。这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外观状态和时限的行为要素。利益相关方在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合理地形成了相当大的信任。换言之,债权人未能行使其要求合同无效的权利,使对方确信他不想再次行使其权利。对这种相当信任的判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法官应当根据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所经过的时间、行使权利方式的社会习惯、一个正常、理性的人是否会形成信任以及表明这种信任的相关行为事实来衡量。如果允许债权人再次行使合同无效请求权,将导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这是权利无效适用的决定性条件。基于原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权利上可能发生了各种法律关系。随着权利的转移和时间的推移,这些关系变得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债权人突然主张权利,将会破坏现有的权利状态,导致对方利益的重大损失,危及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债权人取得的利益是不合法的,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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