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在的民法制度对于如何确认行政合同无效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以下几条进行综合考量:首先是权利人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的无效权利,也就是必须是权利可以行使但是没有行使。这是权利的外观表现的状态,是确认行政合同无效期限的行为要件。第二个是利害相对人对权利的不行使已经合理地形成了一定的信赖。
一、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依法执行的原则。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准则。权责统一原则。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二、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应当行使一定的请求权,如果超出该时效期间不行使,则侵权人或者债务人便享有抗辩的权利。诉讼时效只是针对债权请求权而言的,即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请求相对人作出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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