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在针对无效合同确认的时限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权利人非因客观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即必须是权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
2、利害相对人对权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当的信赖。
3、如果允许权利人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而使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
一、发短信没回是否会中断诉讼时效
发短信没回会中断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欠款,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即使对方没有回复,诉讼时效也应该从即日中断,之后要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有: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是形成权吗
不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所发生的效力。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催告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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