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3-06-26 16:13:33 1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而言,为了进行鉴定,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管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包括保管在患者处的门诊病历、保管在医疗机构处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等,具体可以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材料内容。

如果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进行鉴定之前,先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

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如果确有需要而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材料,鉴定机构还可以和人民法院沟通,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

一、法院如何认定病历伪造

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其次,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最后,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二、病历真实性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首先,明确医疗纠纷中病历真实性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举证责任衡平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这种举证责任受到医患双方在病历材料和医学知识占有不平衡的影响。

2、综合印证原则。病历材料是按照一定规则形成、富有逻辑、前后相互印证、对患者实施诊疗全过程的专业性记录,伪造、篡改、后补、隐匿部分病历材料都会造成前后记录矛盾、违反逻辑常识等病历问题。法官判断证据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需要依据诚信原则、逻辑和经验法则加以判断。

其次,明确法官在认定病历真实性中的基本规则。

1、区分病历瑕疵类型。在认定病历瑕疵是否属于伪造篡改之前,面对当事人提出的各项瑕疵疑点,应先合理区分瑕疵所属的不同类型,提前对其分类、筛选,做出初步认定。

2、判断与核心问题的关联程度。并非存在病历瑕疵即可否定病历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况需要进行文检鉴定确认,但文检鉴定之前应当对病历瑕疵与本案争点问题的关联性做必要分析,并征询相关专家及鉴定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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