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事故鉴定是行政鉴定,医疗过错属于司法鉴定。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规范的依据。三是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医疗卫生部门决定,也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四是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可以由司法机关提交给法定鉴定机构。第五,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专家组成员无需在鉴定书上签字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实行个人责任制。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级别不同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级别
它的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鉴定级别
它的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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