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全面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市(县),1999年底前必须全部建立,起步阶段的公积金交缴率可以适度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3%;已经建立公积金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现行的5%交缴率分别调整到6%”。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作部分修改,现补充通知如下:
鉴于我区职工收入水平较低,且自治区各级财政都比较困难的实际,对已经建立公积金的地区,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现行的5%交缴率分别调整到6%暂缓执行,仍按5%的交缴率交纳。对已经收取超过5%的公积金(增加的1%),从今年下半年收取的5%公积金中予以退还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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